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的,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项目进度与盈利变化 - 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推迟6个月以上或盈利水平变化20%以上,董事会应决议并公告[1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股东会等审议通过方可使用[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等审议通过方可使用[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6] 项目变更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8] -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变更募投项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等内容[20] -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定价依据等内容[21] 资金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台帐,记录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6]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7] - 公司审计部门每月定期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2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专项审核[28] - 董事会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8] 违规处理与制度实施 - 违反本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严重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查处[28]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11月28日实施[30]
远东股份(60086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