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帆科技(68859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正帆科技正帆科技(SH:688596)2025-11-28 19:47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3]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7]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7]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8]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8]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9] - 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期限不超12个月[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4]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由董事会决议,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审议、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和会计师报告结论性意见[24] 制度生效与定义 -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遇法律修订抵触时及时修订[29] - 本制度“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等不含本数[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