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3005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新美星新美星(SZ:300509)2025-11-28 20: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投向和进度使用[10] - 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0] - 改变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达股东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1] 资金管理与协议 - 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12] - 可对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特定条件[11] 项目进展与调整 -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3] - 当年预计使用与前次披露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4] - 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需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超6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募投项目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7] -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需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变更后投资主营业务[2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23]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4] 监督与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6] - 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27]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27] - 年度审计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年报披露[27]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在年报披露[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收到核查报告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8]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事务所专项审计[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9] 制度执行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