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600682) - 南京新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审议后提交董事会[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评估审计后提交股东会[8] 关联担保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10]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0]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交易应及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应及时披露[11]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披露规定[11]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15] -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等五种[15] - 无法按原则方法定价时需披露定价原则并说明公允性[16] 日常关联交易 - 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18] - 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审议[18]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总金额履行程序并披露[19] - 超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9] - 年报和半年报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1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9]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