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科技(60303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德新科技德新科技(SH:603032)2025-12-02 17:31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2025年12月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7] 定期报告 - 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14]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5] - 预计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需向交易所报告[1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核[17] 异议处理 - 董事、委员会成员、高管对定期报告有异议应表明态度[17][18] 披露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募集等多种类型[12] 记录保存 - 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记录保存10年[31] 特殊情况披露 - 股东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4] - 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预告[20] - 业绩泄露需披露财务数据[20] - 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说明[20] - 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等应立即披露[22][23]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 - 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应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25] - 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5] 工作领导 - 董事会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9] 沟通限制 - 通过特定形式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0] 股东情况披露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需披露[32]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解聘应说明原因并允许其陈述意见[34] 决策咨询 - 各部门决策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31] 异常情况披露 - 信息难保密、股价异常时应及时披露[34] 信息报告责任人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8] 信息处理 - 指定联络人收集整理信息并报告[38] -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并报送监管机构[40] - 证券投资部登记上传披露文件[40] 错误处理 - 直通车业务披露有误需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40] 制度执行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