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10]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0][11] 通知与提案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5] 投票与选举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4] - 股东会选举董事,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决议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0] - 公司以特定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 其他规定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32]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9]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3] - 股东买入超《证券法》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6]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等相关信息及表决结果[40]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挂牌交易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35] - 股东会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35]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证券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可实施市场禁入[35]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37] - 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37]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7]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启迪环境(000826)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