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东方材料东方材料(SH:603110)2025-12-03 18:15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2025 年 12 月 3 日董事会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议案[1] - 2026 年 1 月 1 日前章程规定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1] - 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现任监事自股东大会通过相关事项起解除职务[1] - 增加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 公司基本信息 - 由原浙江新东方油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148192002J[2] - 2017 年 9 月 15 日经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6.67 万股,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4] - 住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3333 号,邮编 230001[4] - 经营范围包括油墨制造与销售等一般经营项目及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等许可项目[4] 股份与资本 - 面额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已发行股份数为 20122.673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5]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 10%,董事会相关决议需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5] - 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5] -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特定情形除外,收购可通过公开集中交易等认可方式进行[5] 股份转让与限制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 25%,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 6 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6] 股东权利与决议 - 股东自决议作出 60 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7]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请求相关机构对给公司造成损失人员提起诉讼[7][8] -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质押股份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8] 公司决策审议 - 股东会需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事项,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担保等事项[9][10]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即六名)时,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0]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 10 日内反馈,同意则 5 日内发通知[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股东可在特定条件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1] 会议召集与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同主体召集股东会有不同主持规则[13] 会议表决与记录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 2/3 以上通过,特定重大事项需特别决议[14]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 30%以上,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15]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载入会议记录[16] 董事与独立董事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0] - 独立董事需具备多项条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行使特别职权,每年对独立性自查并由董事会评估[22][23] 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24]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需 4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2 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25]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公司出现特定情形可不进行利润分配[25] 公司合并与减资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 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合并、减资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担保[27]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等表述,部分“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修订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审核结果为准[29] - 修订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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