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7]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7] -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3] 独立董事提名与解职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3]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4] 独立董事补选 - 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5]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部分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 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含五项内容[22]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4] - 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6] - 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提议未被采纳应报告[2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职权行使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并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可向本所报告[29] - 履职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办理,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或向交易所报告[29] - 聘请中介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9] 独立董事津贴与利益 - 公司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9]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0]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公司可建立制度降低履职风险,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30][32]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32] - 制度修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生效[32] - 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2]
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