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00234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高乐股份高乐股份(SZ:002348)2025-12-03 19:33

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1]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2] - 募投项目实施中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募集资金[13]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到期需归还专户,无法归还应提前审议并公告[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非保本且不质押[1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决议[9]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属改变用途,部分情况除外[20] 资金使用审批与监督 -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联签制度,审批经多部门流程[11] - 公司内部审计部每季度检查,董事会半年核查募投进展[27] 协议与报告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将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 - 会计师对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8] - 保荐或顾问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报告[28] 其他规定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意见[18] - 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24] - 节余资金使用按不同情况审议或豁免程序[24] - 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且履行程序[25] - 鉴证结论特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披露[28] - 保荐或顾问发现异常应核查报告,违规督促整改[28][2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