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与报告编制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及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等[2]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5]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6] 报告审计与披露内容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5]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满足特定情形需审计[16]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七类[15]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十项内容[15]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七项内容[16]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1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0]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0]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0]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金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21] - 日常交易中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24] - 日常交易中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24] 其他事项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2] - 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需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2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7]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股票交易与债券披露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31]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31]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33] - 公司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34] - 公司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34] - 公司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34] 关联交易与重大事项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30]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披露[37] -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需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40] -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达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40]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过总资产的30%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41] 股东与信息披露管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需及时披露[4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4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47]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等[45] -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信息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46]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46] - 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4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46] - 公司信息披露前需履行审查程序[50] - 公司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51] 信息披露渠道与责任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等,网站为巨潮资讯网[55][56] -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为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57] - 董事等知情人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5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措施控制信息范围[58] - 董事长等对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修改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61] -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61]
太钢不锈(000825) -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