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审议 -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于2025年12月3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19] 担保审批条件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7]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 信息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3]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核查担保行为,发生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14]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应掌握债务人资信,分析利益和风险并详尽披露[14] -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等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14]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报刊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4] 责任追究 - 董事等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等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16] - 董事等人员因违规或不恰当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17] - 相关决策机构等人员因决策失误或失职致公司利益受损应追究责任[17] - 担保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人员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否则追究责任[17] - 相关人员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7]
海德股份(000567) - 对外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