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审批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由总经理审议通过[6]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超10%但不超30%(含),报董事会审批[8] - 资产负债率超70%,融资事项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8] - 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或达标准后又融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9]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7]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7][19]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22] 担保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调剂担保额度,获调剂方单笔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0] - 调剂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额度[20] 合同管理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签署后10日内报送投融资管理部和法务部登记备案[25] - 已获批融资或担保事项,6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再办理视为新事项[25]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对外担保[25] 应急与支付 -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预计到期不能还贷,应了解原因并制定应急方案[26] - 公司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等需履行审批手续[26] - 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需合理定价并报授权部门批准[27] 责任与制度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融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3]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合同、怠于行使职责致公司实际损失,公司追究法律责任[34] -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但未造成实际损失,公司仍可依规处罚[34]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6] - 制度中“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7]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ST沐邦(603398) -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