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60313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沪工上海沪工(SH:603131)2025-12-04 17:46

关联方定义 - 各级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50%的绝对控股和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2]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4]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5]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或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担保除外),由总经理批准[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关联资助与担保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由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的除外,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14]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5] 关联交易原则与定价 - 定价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等方法[10] - 遵循诚实信用、关联人回避、公平公开公允等原则[9] 关联交易规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 关联交易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7]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8][19]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19] - 董事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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