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300806) -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累积投票制定义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所持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实行一权一票[2] 提名资格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选[5] 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且排名在该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当选[11] 缺额处理 -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而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规定要求,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11] -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规定要求,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则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1] 特殊情况 -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为拟当选人中最少,全部当选将超应选人数,需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未决定当选者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导致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规定,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2] 其他规定 - 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未列出情况,由出席会议股东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15] -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3] -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8] - 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投票时,所投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所有投票无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