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交易决策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形,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形,需及时披露[4]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4种情形,财务资助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7种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8] 资产购买出售 - 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授权审批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单笔金额不超5000万元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8000万元审批重大投资和交易事项[9] -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全部贷款、购销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办理,总经理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汇报[9] -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9] 其他规定 - 若决策标准冲突,由较低一级有权批准机构批准[9] -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对经理层重大投资和决策职权享有监督权[9] - 经理层应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督与质询[10] - 股东等认为经理层决策损害公司利益可提请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10]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依规定执行[10] -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0]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10] -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制度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