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3] 业绩预告情形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15]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16] - 公司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16] - 公司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16] - 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应进行年度业绩预告[15]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属重大事件[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19]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重大事件(同时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时)[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件[20]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1]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总额等重大变化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报告、公告[22] 定期报告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披露有规定程序[25]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25]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事务[32] -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工作[32]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37] - 临时公告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26] - 公司应健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9]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豁免披露[30]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相关事项[31] - 董事会应自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并改正问题[38]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40] -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数据等未公开重大信息属内幕信息[3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4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股票,收益归公司[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47] - 主要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5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51] - 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证券每变动达到总股本的1%需报告[5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公司信息披露[53]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53]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文件或函件应向董事长报告[54] - 董事会秘书需按程序回复、报告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5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处理并要求赔偿[56] -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未按要求报告致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可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要求赔偿[56] - 违反本制度,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56] -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58]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5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批准后生效及修改[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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