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限定用于公布项目,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特别决议[3] - 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4]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9][10] 银行协议处理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0]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一个月内签新协议[10] 资金管理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2] 项目相关规定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可行性[1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6]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6]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3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六个月内实施[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十二个月[20] 信息披露与审核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30] 超募资金使用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1] - 使用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22] 项目变更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董事会审议披露,再经股东会审议[26] 人员职责与责任 -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履行保荐职责[5]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36] - 违规使用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担责[36] 资产收购披露 - 发行证券或募集资金收购资产,资产权属变更后三期年报披露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33]
斯迪克(3008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