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00216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方锆业东方锆业(SZ:002167)2025-12-05 20:47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广 东 东 方 锆 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2025 年 12 月 20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