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00216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