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00216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 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 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 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 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理 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