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尼(603595)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