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30127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天地新天地(SZ:301277)2025-12-08 19:01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属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属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决策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多环节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有出席人数和决议通过要求,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9]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21]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按规定处理[21]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21]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股东会[21]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3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义务[33] 关联交易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十年[3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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