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6]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审议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数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10]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2] - 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需董事会审议等[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6][17]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24] 募集资金监督与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等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公司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24]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需分析并整改[25]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0]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0] - 制度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30] - 制度文件落款时间为2025年12月[30]
温州宏丰(30028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