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棵树(30020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 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条 为明确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