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棵树(300209)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 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资格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