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棵树(30020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有棵树有棵树(SZ:300209)2025-12-08 22:16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