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通过[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0.5%,并在30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并在30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交易标的信息披露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8]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10] 特殊情况规定 -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评估要求[10] - 购买原材料等七类情形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10] - 关联交易事项属特定十项所述的,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标准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表决回避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4][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5]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9]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1]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1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以利息为准适用相关规定;与财务公司业务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19]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21]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进行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2]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23] 制度相关 - 原《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于2022年6月15日经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废止[25]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25]
航天发展(000547) -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