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定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11]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1] 担保对象要求 - 提供担保的对象应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级或为上市等特定企业[8] 担保流程规定 - 被担保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1]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限于银行存单等且与需担保数额对应[10] 担保后续管理 - 财务中心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了解债务偿还财务安排[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中心需提供专项报告并披露信息[19] - 若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等,财务中心应提议终止互保协议[19]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9]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财务中心应提请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分配[19]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等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披露情况[20]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22] 违规处理 - 违反审批权限等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24] 股东权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诉讼[25]
佳发教育(30055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