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000691) - 内部问责制度
制度目的 -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2] 问责对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3] 问责范围 - 包括不履行职责等13种情形[6][7][8] 问责种类 - 有责令改正并作检讨等6种,可单独或合并执行[9] 特殊规定 - 留用察看察看期3 - 12个月,期间按规定定薪酬[9] - 高管等出现问责事项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部门定[10] - 故意担全部经济责任,过失按比例承担[9][10] 处罚情形 - 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有6种情形[11] - 从严或加重处罚有5种情形[12] 董事长问责 -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