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专户设置与协议签订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6][13]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15] - 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等信息[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0] 资金审核与检查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用途变更审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多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2] 用途变更界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等不视为改变用途[18]
中环环保(30069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