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688501) - 青达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两者之和[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0] 其他规定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披露信息[11] - 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公司有关人员需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16] - 经办人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向公司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18] - 经办人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可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18] 制度说明 - “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20]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2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0] - 制度修改时生效规则与实施时相同[20] 公司信息 - 公司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1] - 时间为2025年12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