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688501) - 青达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青达环保青达环保(SH:688501)2025-12-10 17:02

募集资金协议与监管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并及时公告[14]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应投主营业务,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募集资金报告与核查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7]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7] - 变更募投项目后应投资主营业务,董事会要进行可行性分析[18]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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