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5]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与关联方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与关联方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交易需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18] 关联交易披露 - 除特定交易外其他关联交易以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披露[19] - 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 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1]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1] 关联交易豁免 - 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无义务的交易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1] - 关联方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需担保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2]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4] 监督与定价 - 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25] - 关联交易定价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执行[27] 重大关联交易 - 拟购买关联方资产价格超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需公告溢价原因并为股东投票提供便利[30] - 以未来收益预期估值法评估拟购资产定价,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年报披露实际盈利与预测数差异[37] - 与关联方就资产实际盈利不足预测数情况签订补偿协议[37] 其他规定 - 不得为规定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35] - 关联方提供特定财务资助或担保可申请豁免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5] - 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8]
京运通(601908)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