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5] -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 5000 万元且达净额 20%通知保荐人等[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 50%需重新论证[12] - 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3] 资金使用审议 - 用作置换自筹资金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3] - 改变用途及超募用于特定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自筹投入募投项目,募集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4]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14] 资金补充与使用计划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6] - 超募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结项时明确计划[16] 用途变更与项目变更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部分情况股东会审议[19] - 变更募投项目公告原项目、新项目情况[20] 项目转让与节余资金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公告原因、已投资金额[21]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百万或 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 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 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3] 核查与报告披露 - 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随年报披露[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并出具年度专项核查报告[25]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26]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办法[29]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9] - 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与后续规定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29]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29]
京运通(60190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