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30077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新城市新城市(SZ:300778)2025-12-10 18:18

担保限制 - 被担保对象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8种情形时公司不得提供担保[5][6] - 除特定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6] 审批要求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关联担保需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3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备案管理 - 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和档案室登记备案[14]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债务展期并由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对外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5] - 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负责人应督促被担保人履约,及时报告风险[1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日内未还款等情况,财务部应了解情况并通报[15]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财务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6]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债务保证,财务部发现风险可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16]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财务部应提请公司参加分配[16]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等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6]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6] 责任追究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8] - 管理人员越权审批等造成损失,公司追究法律责任[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