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01513) - 海外监管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2025-12-10 19:2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9]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5]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1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5]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未配合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5]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资金,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应及时公告[19]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19]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0]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2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6]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仅限于主营生产经营[17][22] - 公司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8]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高安全性、期限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1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25]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25]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董事会审议;达或超10%,股东会审议[3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1%,豁免审议,年度报告披露[31] 资金使用记录 -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33]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3] 报告与公告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3]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32]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4] - 保荐机构在鉴证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 公司收到保荐机构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4] 现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3] 年度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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