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原则[8]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10]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时,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4] - 募集资金使用需经具体使用部门申请、财务负责人签署、总裁审批、财务部门执行[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20][2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6]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1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6]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检查项目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18] 募集资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四种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6] -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公司应当控股[30]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31] 募集资金节余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8] 监督与责任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或风险,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1] - 公司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3] - 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公司可要求赔偿[33] 办法相关 - 本办法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6]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ST岭南(002717) - 岭南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