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7] - 现金管理产品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再次开展现金管理[18]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2]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0]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 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新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5][26] 项目转让或置换 -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2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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