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600029)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12-12 19:48

上市与股份发行 - 1997年7月在港交所和纽交所上市,发行11.74178亿股H股[4] - 2003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1亿股A股[5] - 2008年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十股转增五股[5] - 2009年8月发行72115万股A股和72115万股H股[6] - 2010年10 - 11月发行15.015亿股A股和31250万股H股[8] - 2016年授权董事会发行不超已发行H股股份总面值20%的新增H股[8] - 2017年8月向美国航空公司非公开发行2.70606272亿股H股[8] - 2018年9月发行600925925股H股和15.78073089亿股A股[9] - 2020年4 - 6月发行608695652股H股和24.53434457亿股A股[10] - 2020年10月公开发行1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截至2022年11月10日,累计101.03581亿元转股,累计转股数16.19163513亿股[11] - 公司发行803,571,428股A股[13] 股本结构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120,889,795元[13] - 发起人持有9,404,468,936股A股,占比51.62%[27] - 其他境内投资人持有4,072,437,647股A股,占比22.47%[27] - 境外投资人持有4,643,997,308股H股,占比25.63%[27] 股份相关规定 - 收购股份用于特定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33]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 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6]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7] 股东权益与会议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4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49] - 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股东提议,股东会可审议罢免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董事职务[5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罢免相关成员职务及董事职务[53]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提议董事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54] - 股东会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股东的提案[56]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57]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9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103]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等八种情形下,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104]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12] - 兼任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13] - 董事由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116] 独立董事相关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8]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30] - 独立董事履职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事项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133] -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交易等[134] 财务与分红 -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152]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5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6] - 中期股利数额不应超过公司中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50%,季度股利分配不应超过公司当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50%[157] - 公司现金分红需满足当年盈利且有可供分配利润等条件,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剩余可分配利润1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161] 审计与担保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167]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聘期为一年[169]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延长不超10年[170]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股东会批准[174] 公司合并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83] - 公司出现特定解散事由,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存续[187]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指定系统公告[183]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指定系统公告[183]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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