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应通知保荐机构[4]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由总经理审议批准[7]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20%以下(含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8]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由股东会审议批准[8] 募投项目相关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时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8]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8] 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9]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3] 项目实施与验收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经营部每季度检查进度并向总经理报告[15][20] - 募投项目完成后由多部门会同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实施单位编制评估报告,资产经营部牵头决算和效益评价并提交董事会[21] - 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按半年度、年度向资产经营部提交投资效果评估报告[16] 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仍应投资主营业务,部分情形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同意,提交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19][25] 监督与报告 - 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经营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特定情况书面解释并报告[23][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公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5]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后及时公告[25] -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和年度专项核查,核查报告含多项内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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