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0006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及修订对照表
中山公用中山公用(SZ:000685)2025-12-12 21:04

募集资金管理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2] - 专用账户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5]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并披露相关情况[13][3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6][4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18]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1][22]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等顺序有计划使用,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22] - 确有必要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23]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流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41] 监督与核查 - 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4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年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43] 制度变更 - 拟将制度中“股东大会”表述规范为“股东会”,“保荐人”表述规范为“保荐机构”[32] - 新制度制定依据新增《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33] - 募集资金定义调整为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34] 其他规定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34]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3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30][35][44]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0][34]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相关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履行其他程序[39]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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