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00068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及修订对照表
中山公用中山公用(SZ:000685)2025-12-12 21:0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0] -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12][38]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13]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0][37]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4][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6]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0] 公司保障与支持 - 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职[28] -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并及时通报运营情况[29]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1]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1] -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32] 其他规定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4]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任董监高的股东[34]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35] - 拟规范制度中“股东大会”表述为“股东会”[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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