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5][3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3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3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3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3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3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37] 股东会召开规则 - 董事人数不足6人、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8]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43] 股东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4][40][41]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4][48] 董事与监事选举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等情况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48] - 董事候选人资料应包括教育背景等内容,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15][43]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48][49] 其他规则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29][5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1] - 根据新《公司法》,将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34]
中山公用(000685)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