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002205)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5年12月)
国统股份国统股份(SZ:002205)2025-12-15 16:4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85,843,228股,均为普通股[4] 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股份公司”修订为“国统股份或本公司”[2] 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2] 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新增非居住房地产租赁[4] 股份转让与交易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国统股份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6]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7] - 股东享有依照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开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等权利[7] 股东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等提起诉讼[9] - 监事会、董事会等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9] 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股东会召开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董事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35] - 董事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32] 财务相关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报送中期财报[5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56] 公司合并与分立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过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61]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均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61][62][63] 公司解散与清算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63] - 公司解散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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