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300509)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 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现场 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 14:30 起在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 泾东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 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