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衢州东峰衢州东峰(SH:601515)2025-12-15 18:31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现场调查、 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独立董事应主动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衢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