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8]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7]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7]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变更用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4]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内容,新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14]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5]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或置换原因、已使用资金金额等内容[15] 监管与报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7]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度检查一次并报告结果[1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1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18]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19] 办法实施与解释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董事会可根据情况解释及修改[21]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