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五种情形之一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8] 提议与请求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公告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8] 会议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8]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后未在股东会召开后三十分钟内参加会议,其所持股份数不列入出席会议股份总数,也不能投票表决[24]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其他提案逐项表决[26]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7]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7] 会议结束与决议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8]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28] 方案实施与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反章程的决议[32] 争议处理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32] - 法院判决前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32] 其他 - 公司等应履行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运作[32]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2]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应及时处理并披露[32]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其他不含[34] -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相悖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35] -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通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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