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精科(6033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新精科华新精科(SH:603370)2025-12-16 17:32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1]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用自筹资金支付,6个月内置换[1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9] - 募投项目按董事会承诺进度实施,各环节审批[17] - 募投项目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17]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改变用途程序披露[2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经股东会审议[2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29] 用途变更规定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22]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变更[23]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31]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32]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3][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34]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随年报披露[34] - 会计年度结束,董事会在专项报告披露相关结论意见[34]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6]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及章程执行[36] - 制度与法规相悖按法规执行并修订[36]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批准[3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3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