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60165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2025-12-16 17:47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规则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超募资金也存于专户管理[10]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使用[10] - 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财[11] 资金支取与项目论证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财[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置换人员薪酬等资金[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到期收回公告后可再开展[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5%,定期报告披露[20]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通过[20] 资金补流与用途变更 - 暂时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 四种情形变更用途需董事会、保荐人、股东会决议[24] - 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变更用途[25] 监督与核查 - 审计局至少每半年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9] - 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29]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29] - 公司每半年度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30] - 保荐人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30] - 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财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2]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用完后专户销户,监管协议终止[33] - 违规未披露或擅自改变用途,责任人担责[33]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办法不适用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境外优先股募集资金[35] - 办法自2025年修订版章程获核准之日起生效,2019年版废止[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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